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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机动车可在异地进行检验
添加时间:2015-07-09 10:01:56 来源:http://www.tl368.com
7月10日,根据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要求,省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4年8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异地检验,实现在籍机动车(大型客车、校车除外)省内异地检验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
机动车异地检验要是符合以下条件:
1、承担异地检验业务的车检机构必须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已在省公安交管局备案。
3、车检机构外检工作人员和远程查验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省公安交管局核发的查验员资质。
4、车主到车检机构要提交行驶证、交强险、《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5、行驶证副页检验记录签注已满的车辆,必须先到车籍所在地车管所换发行驶证,否则不能办理异地检验业务。
办理注册登记或转移登记业务的车辆不纳入此次异地检验范围。
各地车管所对车检机构存在强买强卖、替检、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规问题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暂停或撤销该车检机构的车检委托;不验实车、弄虚作假的外观检验员,一律取消其查验员资质,并视情节轻重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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